“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来源:北京保安公司编辑:北京保安公司编辑时间 :2016-04-14 08:51点击: 次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无论是公司的整体运营,还是项目管理,我北京保安公司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把责任划分的个人,明确管理任务,细分工作职能。
从大的方面来看,我们回顾保卫工作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党委和政府就已明确提出: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的反奸斗争、由本单位负责人主管。
1950年3月政务院关于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要求:所有国家企业部门的行政首长,必须足够重视防奸保卫工作,亲自负责,亲自检查。这充分说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保卫工作历史上长期实行的一个重要原则,进入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逐步展开,党中央又将这一原则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原则,赋予它新的强大生命力。1986年2月,乔石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谈到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提出“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改变过去治安管理由公安部门一家包下来的做法,发动各个部女买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改变过去治安鴛埋田公女鄙H一冢包下来的做法,发动各个鄧门、这个单位的主要领导,谁就对这个部门、这个单位的治安问题负有责任,在治安问题上也实行责权利的统一。在以后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进一步规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切实加强内部人员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这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更加具体化,也更加便于落实了。为了真正把治理治安问题与企事业管理结合起来,使“谁主管、谁负责”真正落到实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把治安问题与生产经营及企事业管理其他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检查一个单位工作做的如何,衡量一个单位任务完成的如何,都必须把治安治理工作做为必有的内容,加以整体考核。以上所述,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谁主管、谁负责”,但从其具体内容和要求可以清楚的看出,和我们保卫工作长期实行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当前保卫工作的实施,完全应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纠正一部分单位负责人只抓经济效益,不抓治安问题的偏向。使两个文明建设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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