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安公司大型活动安保工作问题研究(二)
来源:北京保安公司编辑:北京保安公司编辑时间 :2015-12-01 08:12点击: 次
北京保安公司大型活动安保工作问题研究(二)
北京保安公司大型活动安保工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北京大型活动与日俱增且呈现出规模大、规格高的特点,如何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成为北京保安公司以及社会关注的问题。通过对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现状的分析,总结在大型活动安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做法从北京保安公司机关的职能、警力部署以及安保工作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大型活动是指由单位(社团)主办或政府组织,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临时占用或者租用公共场所举办的,由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活动、展览展销、庆典、重大会议、民间传统活动等。
二、保安公司认为大型活动安保工作中存在的以下几点不足。
1、安保工作理念落后,职责不明。我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的方案。”由此可见,我国在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中倡导“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是承担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原则还远远没有在理念和行动上得到贯彻。人们普遍认为安全保卫就应该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在安全理念上也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对民间活动和公共活动定位不明确,把安保工作看成是公安机关的责任。在这些观念的影响下,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中承担了很大的压力和责任,为了确保活动的安全,警方不得不对安保工作进行包揽,导致了我国警力资源的滥用。此外在我国,大型活动的预警系统不成熟,通常遇到大型活动就出动大量的警力进行保卫,人力资源严重浪费,在具体的活动中,警力的分配上还不能做到科学的优化配置,靠大量的警察来保证安全,这不仅牺牲了许多警察的宝贵时间,也影响了正常的警务活动。在公安机关一些领导的观念中“人海战术”仍然是最稳妥的方式,为了达到以大规模的着装警察来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常出现执勤民警的数量超过参加活动的人数,背离了活动欢乐祥和的主旨,更没有体现出安保工作人性化的理念。
2、主办单位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管理。部分主办单位重视经济效益,对活动的安全不够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举办的大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甚至酿成事故。具体表现为:一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从实际情况看,有些主办单位不经公安机关审批就擅自举办大型活动,使得活动的安保工作脱离公安机关的监管;有的在活动举办前几天才向公安机关申报,使得公安机关没有时间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还有的弄虚作假,不据实申报。二是不落实自身的责任。《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该规定体现了“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主办方的责任。但少数主办单位往往错误地认为只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就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安全问题,承担安全保卫任务。
3、安保力量专业化程度低。我国在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上通常采用从各个部门抽调警力的方法组成安保力量,许多都是临时组建的队伍,大部分都没有经过专业知识的培训,专业技能缺乏,处警能力低。由于是临时组建的队伍,平时勤务训练不统一以及各警种之间的差异,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都不完善,极易在安保现场形成各自为战的局面。如在北京举行的第十三届亚洲杯足球赛上,中国队负于日本队,结果比赛后在现场发生球迷骚乱事件,虽然现场有相当的警力,但由于赛前没有进行针对性的演练,加上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致使在该事件的处置上警方处于被动地位。由此可见我国在大型活动安保力量的专业化方面还有待提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际性大型活动将在我国举行,这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如何培养专业化的安保队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4、法律保障滞后,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国的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正在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与实践需要相比,与国际化目标相比,法律仍是我国安全保卫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一方面我国当前的大型活动安保工作许多都是在沿用过去的法律条款,有些条文由于受时代的限制,已经和现在的社会现实有了较大的差距,现实作用性减弱,如在公安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颁布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中,对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管理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仅在第二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条款中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等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对围攻、殴打裁判员、运动员尚未造成轻微伤害的以及向赛场内投掷杂物等扰乱大型活动场所秩序的行为没有做出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而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随着大型体育活动的增多,球迷骚乱等事件层出不穷,因此缺乏相应的法律制约,许多大型体育活动存在着安全隐患。目前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已被纳入处罚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我国已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但这仅是完善我国大型活动法律的一个开始,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在大型活动上的法律规范远远不够,与一些规章制度产生矛盾,致使法律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我国大型社会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按照其第六条规定,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设定行政许可,而当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部分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也就是说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再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申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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