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章
来源:未知编辑:admin时间 :2014-02-23 21:44点击: 次
北京保安公司第九章 附 则
北京保安公司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北京保安公司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北京保安公司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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